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前签多份协议哪份算有效(前后两份离婚协议哪个有效)

原本,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异协定才还有效率!若民政局登记的离异协定书中有商定,以民政局登记的协定书中的商定为准;若民政局登记的离异协定没有商定到而以前的离异协定书有周详的可操作的详细刻画,应该说往常的离异协定的商定为有用,对两边还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异备案中的离异协定没有商定,而以前的几份离异协定中的商定还有抵牾的,以结尾一份离异协定书中的商定为准。

林某(男)与桃某(女)1998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立案娶妻,于2004年6月12日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立案离异。在从2004年3月开始合同离异始到2004年12月形成诉讼争议时止,共订立过三份离异合同:

第一份离异公约,签定时间:2004年5月12日,公约内容:

(1)两边自觉仳离;

(2)两边无后代,不存在扶养争议;

(3)关于房产: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的屋宇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某通盘;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屋宇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某通盘。

(4)关于股票和现金:男方林某名下的股票归男方全部,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桃某10万元人民币抵偿款;两边各自名下的取款和现金归各自全部。

第二份离异订交,签定时间:2004年6月12日,在办理离异立案时达成的离异订交,订交内容:

(1)两边自觉离异;

(2)两边无儿女,不存在供养争议;

(3)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的衡宇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某总共;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衡宇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某总共。

(4)两边各自名下的其他家产归各自整个。

第三份仳离订交,订立时间:2004年12月2日,仳离备案之后,订交内容:

添补和谈:

两边已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仳离备案手续,现男方思虑女方收益较少,但自觉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10万元,并于和议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现女对象法院告状称:原、原告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异立案手续后,原、原告又签署了填补制定一份,遵循该填补制定,男方应向女方一次性给付10万元人民币,并在30日内付清,但现时间早已凌驾几个月多余,男方仍不支付,故告状请求男方支付。

男方则辩称:原、原告两边就仳离问题已在2004年6月12日达成仳离订定,且办理终了了仳离。但在办理完仳离手续后,女方以短信等体式格局,向男方好友和家人流传欺压、毁谤男方的讲话。为此,在女方这种鬼蜮伎俩的勒迫下,男方不得已答允女方付款10万元的条目,所以,付款并不是男方的本意,请法院采纳被告的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离异和谈及离异后弥补和谈是当事人实在的有趣默示,理应遵循。现离异和谈与离异弥补和谈并不矛盾。现原告辩称该和谈是在被告勒迫迫使情况下缔结,并未向法院供应关连凭证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故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元人民币。

首先该当夸大,在民政局挂号的那份仳离和谈应还有最强的出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尚有商定。既然已办理仳离备案,在民政局备案以前所形成的仳离和谈书当然也具备了奏效前提。若民政局挂号的仳离和谈书中有商定,以民政局挂号的和谈书中的商定为准;若民政局挂号的仳离和谈没有商定到而以前的仳离和谈书有详明的可操作的切实其实描画,该当说从前的仳离和谈的商定为灵验,对两边还有约束力。若民政局仳离备案中的仳离和谈没有商定,而以前的几份仳离和谈中的商定还有抵触的,以末了一份仳离和谈书中的商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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