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开车发生纠纷(男子掏手铐威胁他人 “还自称自己是市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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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有网友发文称,在河北保定,一男子在路上与人发生冲突后,自称“是市局的人”,还掏出一副手铐相威胁。河北保定市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媒体称,“目前当事人已经找到,并不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车辆不是公安机关的车,隶属于一个租赁公司。手铐是非制式手铐,来源我们也在追查。”25日晚,保定警方回应相关情况:

违法人张某,男,29岁,保定市竞秀区人,系某平台网约车司机,非公职人员。2023年3月24日12时许,张某驾驶小型白色网约车,与他人因行车加塞发生纠纷,后截停对方车辆。出于恐吓目的,张某自称是“市局的”,并掏出“手铐”对他人进行人身威胁。经查该“手铐”无强制约束功能、可自行解脱,系张某在某批发市场玩具摊位上购买。鉴于张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该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5日,

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前报道

据新闻此前报道,近日,河北保定一男子疑似与人发生冲突后掏出一副手铐威胁他人,引发关注。

网传视频显示,两辆白色汽车停靠在路中间,一名黑衣男子站在左侧车辆主驾驶一侧,多次试图将车上人员拽出。其间,该男子还拿出了一副手铐。25日下午,视频发布者表示,目前警方已经介入处理此事,不方便透露具体情况。

该男子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律师表示,手铐属于警用装备中的警械,非公安人员无权使用,否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该条规定提到,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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