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产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权丧失的法定理由)

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则,继承权吃亏的法定事由为:

1、成心杀戮被继承人。领会时应注意:(1)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均损失继承权;(2)误差举止或意外事件招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损失继承权;(3)不以褫夺生命为主意的成心伤害举止等,不损失继承权;(4)只损失对被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不损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为掠夺遗产戕害其他继承人。领会时应注意:(1)戕害其他继承人的目标是掠夺遗产,如为其他目标或念头,不吃亏继承权;(2)戕害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吃亏继承权。

3、抛弃或残虐被继承人情节惨重的。领略时应注意:(1)被抛弃的须是没有零丁生活能力的人;(2)继承人须有尽赡养责任的能力;(3)残虐被继承人须具备情节惨重,才损失继承权。法令实践中,凡是从残虐举动的时间、法子、结果、社会陶染等方面来认定情节是不是惨重。

4、诬捏、点窜也许烧毁遗言情节重大的。会意时应注意:(1)诬捏、点窜也许烧毁遗言须是法定继承人践诺,如果是非法定继承人践诺的,则不行褫夺其继承权;(2)须情节重大。法令实践中,诬捏、点窜也许烧毁遗言,侵略了匮乏处事能力又无生活根源的继承人益处,并变成其生活难得的,应认定情节重大。

吃亏承受权的法定事由可爆发于承受开始后,也可爆发在承受开始前。承受权的吃亏,是承受人对特定被承受人的承受权的吃亏,仅对特定被承受人爆发效率,但按照划定规矩,承受权的吃亏对承受人的后进直系血亲爆发效率,即承受人吃亏承受权的,其后进直系血亲不得代位承受。不外这个问题在表面上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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